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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「考試院暨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」第15點第1項規定:「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
受理機關得依分層負責規定,不予處理,但仍應予以登記,以利查考:
- (一)無具體內容、未具姓名、電話或住址者。
- (二)同一事由,經予適當處理,並已明確答復後,而仍一再陳情者。
- (三)經查證所留姓名、住址、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、匿名虛報或不實者。
- (四)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,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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